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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配租标准配租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进入轮候库后一定要及时了解房源消息主动认租房源,不用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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