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居民医保待遇是什么?

  基本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内由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结付。

  特殊病种:根据昆政发[2006]81号文件《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将下列四类人员列入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

  1、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包括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

  4、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等重症疾病。

  符合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的病人,根据昆政办抄[2008]字第51号文件《关于调整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及昆政办抄[2013]81号文件

  60周岁以下的病人,起付线为600元,601-3000元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支付35%(社区以及乡镇医院为55%)

  60周岁以上的居民,起付线为300元,301-3000元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支付45%(社区以及乡镇医院为65%)

  其在门诊发生的超过3000元以上,符合病种治疗需要的门诊费用,直接参照住院管理,全年按一级医院标准做一次起付(300元),继续由统筹基金照顾支付,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0-1万:60% (一级医院或社区增加5%,至65%)

  1-2万:65% (一级医院或社区增加5%,至70%)

  2-4万:75%

  4-5万:80%

  5万以上:95%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结付限额内,实行起付标准内自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累计计算、分级分段按比例结付的办法。

  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社会医疗救助待遇

  1、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可享受保费补助。

  2、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和特困职工家庭中患特定疾病的人员可享受实时救助。

  享受实时救助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可获得下列实时救助待遇:

  ①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

  ②门诊统筹自负费用和住院统筹自负费用(含门诊、住院起付线)及医保政策范围内超统筹指标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上不封顶。

  ③实时救助对象获得上述实时救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再按75%的比例救助,上不封顶。

  3、低收入人员可享受专项救助。低收入人员获得大病保险补偿后,其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其自负费用之比不足75%的,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自负费用的75%。

  同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专项救助与实时救助规定的,享受实时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4、本市户籍发生心脏、肺、肝脏、肾脏移植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补助8万元。

  数据来源:吴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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