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父母随迁入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

  (一)被投靠人本市户口当前有效且连续满8年。

  (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的除外)。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下列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之一: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宰履历表。

  7.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演“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广诉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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