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内居住迁移办理指南
东莞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一并申请办理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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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由受理机关进行复印 |
1 |
1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份数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4 |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
有随迁人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5 |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由受理机关进行复印。 |
1 |
1 |
6 |
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非本人房产提供或有随迁人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亲子鉴定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亲子关系材料可以证实迁移者与随迁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即可),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7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拥有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房产地址信息;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或产权证复印件上签写“房屋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本人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1 |
0 |
8 |
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
迁入产权单位同意分配房屋或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向政府租赁公租房拥有房屋使用权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9 |
土地证 |
通过土地证迁入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10 |
集体户口簿扉页和介绍信(由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出具) |
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收原件。 |
1 |
0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一)商品房仅限住宅性质,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二)房屋共有人需入户该房产的,应一并提出,不得分开申请。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要迁移到本市其他地区的,可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不受年龄限制)。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六)由集体户迁入集体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政策来源:http://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businessFile/kmDetail.html?id=10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