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保起付标准
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可知起付标准
除学生和未成年人外,参保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1.一级医院3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1000元。
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
其中,参保人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参保人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每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是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出院当月的实际参保缴费时间,其中参保人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支付比例
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职人员支付92%,医保退休人员支付94%。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支付90%。
其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参保人个人先自费10%,剩余部分纳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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