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确定我区2020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9年实际收入高于41402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4140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9年实际收入高于30537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规定,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19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0537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数据来源:http://www.ss.gov.cn/fssswsj/gkmlpt/content/4/4321/post_4321720.html#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