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积分计算标准
佛山三水区积分入学计算标准
基础指标 | |||||
积分标准 | 所需材料 | ||||
个人素质积分 | 文化程度得分 | 初中 | 40分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 |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高中(中技、中职) | 50分 | ||||
大专 | 60分 | ||||
本科以上 | 80分 | ||||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 初级技工 | 20分 | 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 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发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
中级技工 | 40分 | ||||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
高级技工 | 70分 | ||||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 |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 | |||||
技师 | 90分 | ||||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 | |||||
高级技师 | 110分 | ||||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 | |||||
专业技术资格高级 | |||||
参保情况得分 | 基本养老保险 | 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1年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0分。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 ||
基本医疗保险 | |||||
失业保险 | |||||
工伤保险 | |||||
生育保险 | |||||
居住情况积分 | 房产情况得分 | 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居住房产,积80分。不累加积分。 |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年限得分 | 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可累加积分。 | 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加分指标 | |||||
积分标准 | 所需材料 | ||||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 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人员,从事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20分。 | 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 |||
专利创新 |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每获得1项积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 ,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表彰奖励 | 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 广东省内个人表彰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市颁发的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
竞赛获奖 | 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分值为75分;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 广东省内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市颁发的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
社会贡献 | 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3分,最高分值30分。 | 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此标准计分。 | 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积3分,最高分值30分。 | 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5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50分。可累积计分。 | 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
投资纳税 | 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积3分,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积6分,在我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积10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 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 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 ||||
卫生防疫 | 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积3分。 |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 |||
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积1分。 | 有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 ||||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合格证明的,积1分。 | 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 ||||
计划生育 | 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5分。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 |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每项额外奖励5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 | ||||
住房公积金缴交 | 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 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 |||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0.2分,累计最高限12分。 | |||||
基础教育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的,每1年积5分。 | 第1、2项不同时计分。 |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的,每1年积5分。 | |||||
计划生育奖励 | |||||
积分标准 | 所需材料 | ||||
积分入学奖励分 | 政策内生育子女的积30分。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 |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的积10分。 | |||||
一票否决指标 | |||||
一票否决标准 | |||||
申请材料造假 |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 | ||||
区自定指标 | |||||
加分项目 | 加分标准 | ||||
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加分项目及加分标准,总分数不超过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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