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审批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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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由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六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出具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经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

  第十九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经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条 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15万元以上。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个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2万元以上。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由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员投靠配偶的,配偶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投靠人员投靠父母的,投靠人员应在40周岁以下,其父母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靠人员投靠子女的,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员在80周岁以上的,其子女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新市区或新区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新市区或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市区或新区创业并由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虽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本科、专科(含高职院校)学历人员,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以上人员,或经认定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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