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其他材料:
1、直系亲属提取:
①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②建房人不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2、配偶提取:
以配偶的大修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异地房提取:
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大修并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提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
3、委托代办:
需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农村宅基地建房如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乡镇规划、土管等批建部门出具的准予建造文件或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或D级,原件);
大修工程合同(原件)。
其他材料:
1、直系亲属提取:
①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②建房人不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2、配偶提取:
以配偶的大修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异地房提取:
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大修并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提取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
3、委托代办 :
需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销户提取公积金
办理材料
一、离休、退休: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离休或退休材料(原件,已转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用提供)。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转入“封存户”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但未转入“封存户”的: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原件);
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原件,已转入我中心“封存户”的不用提供)。
五、出境定居: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定居的有效证件或文件(原件)。
六、缴存人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缴存人死亡材料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前来办理的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关系材料(原件)。
温馨提示:委托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重疾提取公积金
办理材料
缴存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与《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6.缴存人家庭成员患病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原件)。
低保提取公积金
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南宁市(含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原件)或总工会发放的职工家庭特困材料(原件)。
委托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租房提取公积金
办理材料
租赁商品住房: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租金缴交凭证(原件)。
6.委托代办的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购房提取公积金
购房类型 |
材料清单 |
商品房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购房合同(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二手房、拍卖房屋、现房 |
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 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
公有住房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
直系亲属提取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购房人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
注 意 事 项
1.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属婚内购房但不动产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仅有一方姓名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我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2.异地购房:(1)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3.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还贷提取公积金
所 需 材 料
贷款类型 |
材料清单 |
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
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 商业贷款的还款对账单(原件); 如果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额,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可不提供4、5项材料。 |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借款合同(原件); 还款对账单(原件)。 |
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借款合同(原件,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显示有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对账单或显示贷款结清金额和结清状态的结清凭证(原件)。 |
直系亲属提取 |
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应提供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根据本表对应的贷款类型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
说明:还款对账单指仅显示月还款情况的对账单,非银行卡流水明细。至少显示最近三个月还款情况并有银行签章。
注 意 事 项:
1.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办理的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未结清前,只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2.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还贷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离异职工:夫妻离异后,如果非主贷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但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时,在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除提供对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
5.异地房提取: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还贷提取。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以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且提取人非该笔贷款主贷人的,首次提取时主贷人需到场面签授权我管理中心核查其个人征信中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到场面签的,须自行打印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该笔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6.委托代办:直系亲属提取和需要到场面签的业务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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