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赔范围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生活护理费;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