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三类”人群(即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对于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则继续纳入孤儿保障。但是,上述人员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情形的,则不予提供救助供养。

  深圳特困人员护理标

  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具体护理标准如下:

  1.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深圳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护理费出现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温馨提示: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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