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临时救助的标准是怎样的

  深圳市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临时救助金标准,在本区实施。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

  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六)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第九条第(一)(四)(六)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非户籍人员,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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