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县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南宁武鸣县养犬一般管理区范围:
除禁止养犬区(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商场、宾馆、酒楼;候车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及养犬重点管理区(县城,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委会所辖区,国有农场场部,全县旅游区)外的其他区域。
拓展: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点)办理养犬登记业务应当以设立单位的名义组织实施,并在设立单位批准同意的场所进行,不得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在其他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业务(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展上门办理养犬登记服务的除外)。
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点)自接收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及信息报送养犬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养犬登记业务相关工作结果的告知以及通知养犬人领取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由办理该业务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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