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华侨居民申请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此证明材料必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证明材料属于外文的须经出证(认证)的使(领)馆或者收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照片(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收养人、送养人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单人照,被收养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
5、《收养协议书》;
6、复印件(A4纸):户口簿的第一页,收养人本人基本情况那一页;‚身份证正反两面;ƒ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