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任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组织法还明确规定了代表任期的具体计算标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由此可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任期,不是从一选出就开始,而是要到本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才开始;同理,本届人大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后,并不等于本届代表的任期已经结束,而是要到新一届本级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完成历史使命。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