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到底怎么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谁应税项目不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
(一)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发生的上述行为无须比照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二)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从规定的内容和行为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井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关键词:货物、用于销售
相关文件: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2002]802号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三)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
关于实物折扣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156号
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