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成都上初中新政策

  外地户口在成都上初中按照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规自局、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卫健委和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成都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2〕13号)相关规定办理,随迁子女就学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人通过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后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

  小升初具体办法:

  已在成都市小学就读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按以下办法入学。申请了随迁子女入学的成都市户籍学生不再参加户籍地的划片入学或划片电脑随机录取。

  (1)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若居住地未变更,随就读小学划片范围内学生升学;在成都市其他区(市)县就读的随迁子女,若居住地未变更,居住证(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以上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在成都市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居住地跨区(市)县变更的,由居住证(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还可参加市直属学校报名电脑随机录取。

  未在成都市小学就读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居住证(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申请方式

  (一)积分申请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子女入学当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在该区域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并办结,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材料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居住证(地)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半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4.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居住证持有人或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申请时间

  申请人于子女入学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提交入学申请。

  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登录“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

  3.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二)网上审核

  4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工作日,区(市)县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点)在“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信息。

  2.截止申请当年4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3.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4.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三)结果告知

  区(市)县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登记点)审核后,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对未通过审核的,显示“审核不通过”。

  2.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通知申请人补足相关材料。

  3.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并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四)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校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其他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部分区域公办教育学位不足的,可统筹安排到区(市)县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

  (四)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宣传解读,积极稳妥做好区域内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政策来源:https://www.day.gov.cn/day/c117056/2022-12/02/content_fd95c6042af74c0288ca7f51e4770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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