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根据《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试行)沪就促〔2017〕30号的规定,补贴对象和标准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含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1.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等)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退役士兵(退役后五年内),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4.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下同)参加紧缺急需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上述各类人员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参加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可按照鉴定合格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二、补贴次数:

  劳动者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并经费核拨后,方可参加下一个项目的培训。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依据:http://rsj.sh.gov.cn/wsbs/zypxjd/2007zpsy/2007btpx/2007btpx/200712/t20071211_1042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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