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的投诉范围

  (一)依法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及上级机关授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下列申诉、举报应予以受理

  1、消费者及团体购买的消费品直接用于生活和团体直接消费的;

  2、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第九项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3、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4、根据《消法》第五十条规定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民生产资料方面的;

  5、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

  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商业欺诈行为、非法垄断及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受理的。

  (三)下列申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2、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消费者个人间私下交易发生纠纷的;

  6、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自理的除外);

  7、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选拆卸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8、被投申诉、举报方不明确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扩展资料:

  12315是什么电话?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201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20年底前市场监管投诉电话统一为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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