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岳麓区公积金缴存规定是什么

  岳麓区公积金缴存规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每月为职工进行代扣代缴,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三)其他特殊困难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长沙市岳麓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长沙市金星大道一段19号岳麓区市政府二办二楼(业务办理)

  电话:0731-8866502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3:30—17:30)

  点击查看:长沙各区公积金管理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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