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报销时间限制

  沈阳医保报销时间限制

  城乡居民:

  1、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成年居民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3、本市非在校城乡重残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市非在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本市在校城乡重残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的,参保成功后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缴费年度的1月1日)。本市在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后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待遇开始时间不早于缴费年度的1月1日)。

  5、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6、中途参保缴费并提供转移手续连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3、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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