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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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1.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7日

  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2018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8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8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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