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从哪年开始的?
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手机上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啦!微信搜索并关注“深圳本地宝”公众号(ID:bdbshenzhen),在对话框回复:一金,即可进入公积金办理(查询)入口、查看公积金提取指南(包括手机提取)、公积金贷款指南(包括异地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