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垃圾分类是几月几日举行的

  西安垃圾分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西安垃圾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二、西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责任人;

  (六)道路、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投放人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收集时间,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预约收集时间;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运时间,做到日产日清。

  四、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成分、物化等特性,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除应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填埋。

  点击查看:西安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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