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高”企业保障房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三)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四)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及其周边,通过建设、收购等形式集中配置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企业骨干员工的居住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规模、水平、成长性和贡献,综合考虑职住平衡和公共租赁房房源实际,为“三高”企业切块配租一定数量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足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级运营企业申

  请,调剂部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补充。

  (三)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为未获得切块房源的“三高”企业单独批次配租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四)“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配租对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骨干员工。

  此外,经企业确认属企业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经企业书面确认并承诺不增加切块租赁房源或单独批次配租房源数量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视同为骨干员工,予以配租。

  由企业集体配租的应符合在厦无住房的条件,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拟入住人员名单经企业确认后,应报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员工基本条件复核,符合相关租住规定条件的,按批次租赁方案的要求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纳入市、区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五)“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事宜,适用市级、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保障性商品房保障

  (一)每年初,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工信、科技、商务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和招商工作情况,向市住房部门提出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需求。由市住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实际情况,商市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后,提出当年度各行业“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全市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的总体年度计划。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三高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房源配售安排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经与市住房局会商后,提出本行业“三高”企业的切块配售方案并予以实施切块分配。如房源需求总量较大、或者存在复杂情况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局后提请市政府研究。

  (三)“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本企业骨干员工,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

  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分配名单经“三高”企业确认,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每年7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名单发函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由市住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情况。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单独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配售条件的,按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三高”企业切块分配房源在1年内未能配售的,由市住房部门收回。

  (四)市住房局在全市统一分配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针对未纳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的“三高”企业,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单独批次配售给骨干员工。具体受理审核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批次配售方案中明确。

  (五)符合厦门市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厦门市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同一骨干员工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一享受。

  (二)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住房局、人社局纳入不诚信名单,视违规情况,将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

  (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之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规定事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xmic.org/swxx/zcfg/zcjd/2019-08-19-10272.html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