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福州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福州市积极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受疫情影响福州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