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才住房购房资格认定标准是什么

  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一)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年>》<温委人〔2019〕9号>执行,见附件1);

  (二)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执行,见附件2);

  (三)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见附件3)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一个家庭(购房人及配偶)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注意事项:

  1.人才按层次类别享受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B类和C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4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50%;

  D类和E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2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60%;符合本公告其他条件的人才配售面积为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70%。配售房源面积超过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时,按备案价(核定价)的100%计收超出部分面积的购房款,但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可按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面积购房款。购置配售型人才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人才住房办理贷款抵押。

  2.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共有产权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住建部门指定的国有运营单位有权回购人才住房,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自动转为完全产权登记。

  3.所称的我市用人单位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所称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4.所称的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所称未拥有过住房指的是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购房记录或本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

  5.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且已以温州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6.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以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确定。

  7.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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