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积金贷款条件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

  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的认定:

  1.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12个月前已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12(含)个月以上的;

  2.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已连续足额缴存12(含)个月以上,贷款申请前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的,也视同连续缴存;欠缴月数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不视同连续缴存;以上两种欠缴均不考虑申请贷款当月是否已缴存。

  3.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户时间不足12(含)个月,存在补缴或转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视同连续缴存。否则,不视为连续缴存。

  (1)工作单位给予职工补缴公积金的,工作单位、社保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能够提供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的。

  (2)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能够提供工作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代理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职能),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明细的。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

  (4)异地缴存职工、部队转业人员将异地、部队缴存的公积

  金转移本地的。

  4.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属于非正常状态,单位有下列情形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补缴的,视同连续缴存;为特定的极少数职工办理非正常补缴的,不视同连续缴存。

  (1)执行缓缴、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的;

  (2)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的;

  (3)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等欠缴的。

  5.借款人配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的认定同借款人的认定办法一致。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2、存量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2、存量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60%。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现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五)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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