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能上路吗?

  过渡期满后不能上路。

  《河北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要求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拓展材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_heHjiYHtHM_aUgyqb-9w

  温馨提示:

  有关河北省低速电动车限行规定,可在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本地宝”公众号,回复“电动车”可查看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和上牌管理规定等。回复“头盔”可查看河北省和石家庄市骑电动车戴头盔规定和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