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1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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