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动车注册登记单位办理要提供哪些材料

  常州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提交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提交进口凭证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原件(原件遗失的请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属于警车的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属于更新出租车,需提交原有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二手车交易发票及成交证明原件;属于更新教练车的,需提交原有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二手车交易发票原件,及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的批准文件原件;属于新增出租车、教练车的,还需提交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及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批准文件原件;

  10.属于专用校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12.属于危险品运输车加装限速装置的,需提交限速装置加装证明、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的审批证明原件;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2)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4)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出厂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14.属于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交验机动车;

  16.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机动车到场拍照);

  17.车架号拓印膜一套。

  注意事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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