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021年公积金政策

  一、缴存基数

  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确定为24120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执行。

  (注:若2021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对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除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缓缴:

  单位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缓缴期到期之前不再提交缓缴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在缓缴期间,单位应暂停年度基数的调整工作。

  四、补缴: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2.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3.调离本省:提交相关工作调动证明。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断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小的,申请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证证明,具体标准由各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省厅备案。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属于外地户口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和职工本人签字的承诺书,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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