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症医保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

  一、用药规定

  1、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医保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详见表格)

  2、在医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携带药品不得超过15日量。

  3、与鉴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结算方式

  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该个人自费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在医院挂帐(结算发票已显示)。

  三、其他规定

  1、医保政策规定,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病)疾病的,年度支付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2000元。

  2、从鉴定审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鉴定检查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3、医保政策规定单纯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不能申请办理门诊重症,应合并并发症。

  四、申报门诊重症(慢性病)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近三年门诊、住院病历(必备条件),包括出院记录、住院期间检查报告单等。

  2、个人社会保障卡。

  五、鉴定流程

  带上述资料到区医保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发放“门诊重症鉴定表”,持填好的“门诊重症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鉴定合格后,带合格鉴定表、本人登记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六、选择定点医院

  已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医保定点医院为本人就诊医院。就诊时,参保人员需携带盖有医保办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手续的病历或审批表。

  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年审变更1次。(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非武汉市定点医院,不能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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