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三、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3、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4、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5、失业妇女(本市户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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