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北京: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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