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结婚证怎么办理?
内地居民
办理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所需材料
⑴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双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三张
⑷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⑸结婚登记询问笔录
(二)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
⑵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⑶现役军人需要提交
①军官证件
②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意愿、监誓宣读声明书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
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审批办结
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将婚姻证件发给当事人本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常见问答
华侨、出国人员没有提交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②本人的有效护照
③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④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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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国人、港澳台、华侨人员
办理条件
(一)本机关具有管辖权,即涉港澳台、华侨(或出国人员)、外国人的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福州市行政区划内常住户口居民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①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③双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三张
(二)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③经香港/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应提交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
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③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出国人员应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③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外国人应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③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意愿、监誓宣读声明书
①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承诺单》
②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审批办结
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将婚姻证件发给当事人本人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以出入境部门确认的入境身份提交相应材料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3、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中只标明当事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而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字样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常见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
4、无配偶声明或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再婚当事人应带上前次婚姻的离婚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常见问答
华侨、出国人员没有提交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②本人的有效护照
③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④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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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89号(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25号)
电话:87535114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区委大厦4层(台江区行政服务中心4层50-52)
电话:83285021
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2号(福州市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20,48-49)
电话:86391719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地址:星达路2号开发区税务大楼2楼(马尾区民政局2层1、2号窗口)
电话:63190520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22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18、19)
电话:83641869
闽侯县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66、68、69)
电话:22069007、22273893(青口)
连江县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文笔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52-55,65)
电话:26176979
罗源县民政局:
地址:罗源县东环新村12号中心市场隔壁原工商局大楼一层(罗源县婚姻登记中心1层1、2号)
电话:26875530
闽清县民政局:
地址:闽清县南山路331号
电话:22375916
永泰县民政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二至四层(永泰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社会事务类窗口)
电话:62275665
福清市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6号三农服务中心(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2东层1-4)
电话:85168537
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进城路475公安局二号楼一层婚姻登记中心大厅
电话:28923347
福州市涉外婚姻登记处: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5层501-502 、537-541)
电话:88286665、8371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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