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病医保范围

  办理条件

  正常缴费及医疗待遇正常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的,可向辖区社保处(分局)提出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资格申请:

  (一)重症疾病(7种):

  1、高血压3 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

  2、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

  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6、肾移植术后抗排斥;

  7、肝移植术后抗排斥。

  (二)慢性病:

  1、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4期及以上);

  2、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3、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4、慢性重度肝炎及肝硬化(失代偿期);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 级及以上);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血友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12、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13、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14、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

  15、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6、心脏瓣膜替换术后;

  17、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

  18、脑性瘫痪;

  19、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

  2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

  21、癫痫;

  22、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及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

  23、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武汉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需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一级医院400元;

  (二)二级医院600元;

  (三)三级医院80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24万)以内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分段,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

  (一)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10万以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比例分别为:

  1、社区、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2%(在职)93.6%(退休);

  2、二级医院基金支付89%(在职)91.2%(退休);

  3、三级医院基金支付86%(在职)88.8%(退休);

  (二)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10—24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支付96%,

  (三)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内费用在24万以上,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30万。

  (四)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医保基金按以上比例支付。

  本人持社保卡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直接结算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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