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外国人停留证件换发办理条件

  南宁外国人停留证件换发办理条件: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根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六条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根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一)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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