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贷款被提前收回情形
1.连续满3个月(含)或累计满6个月(含)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缴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由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执行当地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在还款期间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贴息费用列入中心业务支出。)
2.自愿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3.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虛假证明材料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夫妻同贷的。
5.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6.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9.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利益的。
10.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11.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