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私有危房改造在规划方面有哪些要求?

  古城区:

  (一)私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层数不得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

  (二)中山路骑楼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列为重点保护的骑楼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外貌、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列为一般保护的骑楼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外貌;中山路骑楼建筑整治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原外立面进行保护,不得破坏。

  非古城区:

  (一)私有危房改造建筑层数原则上按“三层(局部三层)”审批,且不得设置夹层。局部三层指:第三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包含有顶阳台、有顶外走廊、花架等)控制在第二层建筑面积的70%以下。原房屋产权超过三层的,审批控制在三层(含三层)以内。

(二)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要求总三层控制在10.5米以下(清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三)未经规划改造片区内的私有危房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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