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慢性病买药规定

  山西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

   为推进慢性病长期处方规范使用,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用药的便捷、有效、可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山西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做好慢性病诊疗和长期处方开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并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严格凭处方销售药品,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原件电子图片、复印件等形式留存,并做好销售记录。

  五、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审核管理。在销售处方药品时,执业药师须按执业类别,依规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方可调配。

  六、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科学用药指导,发现存在安全用药隐患的,及时建议患者与开具处方医师沟通处理。慢性病长期处方原则上由患者本人使用。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使用,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七、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依据:https://mp.weixin.qq.com/s/jdFJR23PEYG0GGy3qRz0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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