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

  《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市民发〔2022〕91号)

  二、受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西安市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50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城市居民家庭中人均月收入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3、已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符合收入财产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保障。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保障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800元补差发放;

  2、农村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A档630元,B档520元,C档410元发放。

  低保家庭中的4类重点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具体为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并进行审核公示。

  4、街道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等相关事宜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通过的,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不能通过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名单要在其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5、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本区社会事业局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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