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参保人在2011年7月1日前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在2011年7月1日后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延长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能一次性趸缴

  凭营业执照可补缴养老保险吗?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文第四条: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您从事个体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用营业执照补缴从事个体期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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