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通拍卖存量房交易登记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户口簿.原件.查验后退还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婚姻状况证明与身份证明的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同人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6.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交以下之一):
(1)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2)卖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8.买方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买方的拆迁协议;
(2)买方的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税收抵扣章”
9.购房证明(涉及限购政策的).电子或纸质原件.
10.卖方的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表》).复印件.
11.卖方原购房发票.复印件.
12.卖方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3.卖方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附《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表》)和重置成本评估费发票.复印件.
14.卖方的原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5.卖方原购房屋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发票.复印件.
16.卖方原购房屋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
17.其他合理费用凭据(工本费、登记费、公证费、购房中介服务费等).复印件.
18.拍卖公告.复印件.
注:1、提供原件核对。
2、涉及非住宅征收卖方土地增值税的:
(1)卖方为单位的,须提交其一:材料10、11、13、14;
(2)卖方为个人的,可提交材料10、11、13、14之一,也可不提交,核税结果不同。
3、卖方为个人的:(1)涉及个人所得税差额征收的,可视情况提交材料:11、12、15、16、17之全部或部分,核税结果不同;(2)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均无法提交的,可提交材料18。
4、除个人转让住宅的之外,涉及卖方增值税征收的,提交材料11或12,也可不提交,核税结果不同。
19.拍受划拨土地上非住宅类房产,应同时提交以下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2)土地出让金发票及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0.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