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取得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3.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户口簿.原件.查验后退还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查验后退还

  6.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部门盖章并注明“原件已收回”).复印件.

  7.拆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以下之一):

  (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专用)、南京市产权置换房置换通知书(同时提交);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专用)、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南京市产权置换房置换通知书(同时提交)。.原件.

  8.购房全款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个人涉及房屋套次认定的,提交其他预购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已购商品房现房、存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拆迁协议;

  (2)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税收抵扣章”。

  11.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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