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考户籍政策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

  (此办法来源于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教基【2013】12号文件,2013年3月15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和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到本市其他县(市)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成义务教育后需要就地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其他外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不属于此办法适用范围。

  二、学生受完义务教育后,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升学考试。

  三、流入衡水市区(桃城区行政区境内)的随迁子女至毕业时在流入地具有初中三年完整的连续就学记录,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并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就业合同》、《营业执照》、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市区参加中考,但不得报考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四、流入我市其它县市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的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等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五、申请在衡水市区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应在就读初中学校报名。报名时,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2、务工人员出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备案、签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就业合同》;经商人员出具县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

  4、户口本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材料。

  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及学生在当地就读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情况,符合以上条件者准予报名。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册须在就读学校向社会公示5日。

  六、流出我市或市内跨县流动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需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应保障学生参加中考。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变相择校、“中考移民”等舞弊现象,坚决禁止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工作,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报名、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解读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做到政策解读到位,贯彻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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