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的标准
每个城市对于困难职工帮扶标准不同,例如:
北京
(一)通过就业帮扶实现解困脱困
1.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政府主导的积极就业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等,帮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疏解非首都职能和供给侧改革中产生的困难职工实现充分就业。
2.充分了解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意愿,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阳光就业行动等品牌活动,实施个性化就业帮扶。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要主动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倡导获得全国及首都劳动奖状的企业在企业招聘时,优先考虑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参加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招录考试,给予加10分的政策优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对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能力培训班,在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困难职工所在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4.利用工会职业培训阵地和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扩大市总工会“在职职工职业助推计划”范围,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属发放职业助推金。
5.落实《首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困难职工及其子女提供免费担保和额度为10万至50万的全额贴息贷款服务。
(二)通过医疗帮扶实现解困脱困
1.积极推动将未享受医保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政府基本医疗制度保障范围,帮助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等救助政策。源头参与政府对困难群体救助政策的制定,推动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2.对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的困难职工提高“二次报销”比例。对困难职工本人门诊、住院医疗费自付一部分扣除起付线后,按25%比例核算并发放互助金;对困难职工本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部分,按额度分比例核算互助金,给予最高90%的报销。
3.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分别建立北京市温暖基金会专项基金,通过专项基金对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给予专项救助;按《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办法》规定,根据困难职工医疗费用自负(包括自付一、自付二、自费)额度按比例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职工本人最高5万元、直系亲属最高3万元;依托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建立慈善救助、救济动员机制,通过网站、报刊、手机APP、微信、微博等途径发布信息,开展社会公益募集,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患病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定向医疗救助。
4.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专项医疗救助。统合困难职工家庭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包含自付一和自付二,不含自费),在扣除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障、温暖基金救助,以及政府救助和社会慈善救济等各项保障帮扶救助金额后,剩余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通过助学帮扶实现解困脱困
1.将有子女就学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充分利用民政、教委、残联、慈善等部门实施的教育救助制度,减轻困难职工家庭费用负担。
2.加大“金秋助学”帮扶力度,对在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技校)就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对在大学专科(含高职)或本科阶段就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个月低保标准之和。对困难单亲职工家庭子女就学的,从学前教育到本科阶段实行全程帮扶,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教育阶段与前述标准相同。
3.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助学计划,丰富助学内容,完善助学形式,进一步实施助学帮扶,有效缓解困难职工家庭压力,给予在读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四)通过生活帮扶实现解困脱困
1.源头参与政府社会保障和救助救济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协助政府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推动政府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和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纳入政府政策兜底。
2.对符合政府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尚未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的职工家庭,首先帮助其纳入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然后按程序纳入工会困难帮扶范围。对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推动政府和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和待遇的落实。
3.日常帮扶与集中帮扶相结合。针对低保、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4个节日发放慰问金,每户每年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发放总额为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要适当配比资金,进一步做好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帮扶。
4.注重精神关爱和情感帮扶。发挥工会自身优势,突出工会特色,积极为困难职工家庭“雪中送炭”、纾难解困。通过实施应急救助、心理关爱、职业介绍、子女托管、母婴关怀等个性化帮扶,使困难职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暖”心关怀。密切与困难职工家庭的联系,帮扶工作联系人要做困难职工的知心朋友,定期入户走访,了解思想状况,加强情感沟通交流,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上海
(一)“三定三助”帮扶
针对本人或家属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及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及“低保”边缘职工,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待岗特困职工、农民工,实施以“定人、定额、定期”,“助学、助医、助困”为主要方式的“三定三助”帮扶。
生活帮扶。在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按户给予资金或实物资助,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制定。
医疗帮扶。对本人患大病重病,经医保报销后仍然难以承担医药费,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按标准定期给予资金、实物资助,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制定。
助学帮扶。对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国家助学政策资助后,就学仍有困难的职工子女、农民工子女,根据就学程度,按标准定期给予资金或实物资助,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制定。
(二)就业援助
以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充分依托各级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和工会职介、培训机构等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百企千岗进社区”活动,有效提供职介、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援助。
职业介绍。广泛采集用工信息,建立求职职工和企业招工信息库,并积极与人保部门就业服务网对接,通过窗口服务、定期举办职介专场和“送岗位”下基层、下社区等形式,做好岗位信息与求职信息的匹配,为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一条龙”、“一站式”的援助服务。
培训服务。根据职工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做好职工就业培训登记,通过自主培训、联合招生、委托办班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就业困难职工的就业能力。
创业扶持。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通过设立“创业指导窗口、”“创业指导工作室”以及开办“创业指导咨询会”等形式,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落实注册登记、税费减免、经营场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工会可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在技术孵化、市场支持、小额贷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工会扶持职工创业的项目和机制。
(三)元旦春节送温暖
走访慰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针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因素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因本人或家属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及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及“低保”边缘职工;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待岗困难职工、农民工;有就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全国、本市劳模和退休老劳模等,普遍开展上门走访和慰问,慰问方式可以是实物或帮扶金。
爱心一日捐。广泛动员职工群众参加以“捐一日工资,献一份爱心”为主题的“一日捐”活动,募集款项全部用于充实各级工会帮困送温暖基金。
送温暖主题活动。举办援助服务日主题活动,通过各级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窗口或设摊服务等形式,为广大职工集中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创业扶持、助医助学、生活帮扶、互助保障、健康体检、心理咨询、便民服务等援助服务项目。
关爱劳模。做好全国和本市劳模“三金”(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工作。
农民工帮扶。帮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主动开展“平安返乡返城”和留沪农民工关心慰问等活动。
(四)金秋助学
学费资助。针对国家助学体系尚未覆盖,或已经覆盖但需要进一步资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农民工子女;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边缘家庭职工子女,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帮助申请助学贷款、学杂费减免等助学政策,并一次性按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职工帮困基金会标准,由各级工会自行制定。
结对助学。深入开展“党支部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对助学”、“企业家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对助学”、“劳模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对助学”等品牌活动,通过组织单位和个人与困难职工子女结对,推动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助学帮扶机制。
精神关爱和就业援助。在实物助学的基础上,加强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的情感关怀,并积极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劳模企业、社会爱心企业等,为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勤工俭学和岗位实习机会,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菏泽市
(一)生活救助
对驻菏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各级工会帮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符合低保条件,暂未纳入低保范围或已享受低保待遇但仍有特殊困难,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金额300-500元。
2、职工及其家庭遇重大意外灾害(如火灾、水灾、车祸等),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救助金额1000-2000元。
3、职工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又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4、特困职工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入学或难以继续学业,且未得到工会及社会各界资助,救助金额1000-2000元。
对困难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年只救助一次。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专题研究解决。
(二)就业援助
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提出就业和培训要求的,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介绍安置、扶持创业等服务所需要费用。
(三)法律服务
对驻菏省、市属单位以及各县区上诉到市中院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有关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