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侨居民离婚登记条件

  天津华侨居民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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