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低保保障标准
最新厦门低保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260元,半护理595元,全护理102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类 别 |
新标准(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原标准(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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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
850 |
全市各区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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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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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
基本生活 |
1275 |
基本生活 |
1200 |
|||
照料护理 |
全自理 |
260 |
照料
护理 |
全自理 |
260 |
||
半护理 |
595 |
半护理 |
510 |
||||
全护理 |
1020 |
全护理 |
850 |
||||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
1870 |
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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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肺病救济对象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2125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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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
未成年人 |
28元/人·天 |
27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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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
21元/人·天 |
2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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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慰问
(孤儿儿童节,其他困难群众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
低保、特困、40%(矽肺病)救济对象 |
1300元/人·年 |
1300元/人·年 |
||||
低收入家庭 |
2500元/户·年 |
2500元/户·年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00元/人·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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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认定标准 |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
家庭收入:1600
家庭财产:384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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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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