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任职条件最低年龄是
导读:年满二十三周岁是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条件,担任法官仍需要满足其他任职条件要求,特别是要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三)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
1.关于法官任职的年龄条件。草案保留现行法官法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是年满二十三周岁仅是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条件,担任法官仍需要满足其他任职条件要求,特别是要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是参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年龄条件为年满十八周岁的规定,法官最低年龄条件并不等同于担任法官的实际年龄,因此,草案确定法官任职的年龄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较为合理。
2.关于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草案第十一条)
3.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草案第十一条)
4.关于放宽地区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结合放宽地区法官任职实际,草案将放宽地区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修改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取消现行法官法中关于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以2016年为例,法律大专学历报名人数(15452人)占2.6%,通过人数(1031人)只占1.3%,因此,将学历条件放宽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既有效解决了放宽地区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又符合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5.关于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为此,草案在不得担任法官情形中,增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规定。(草案第十二条)
6.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草案第十三条)
扩展阅读
关于法官的任免
1.关于法官的任免程序。草案保留法官任免程序的规定,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草案第十七条)
2.关于法官免职的情形。现行法官法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的8种情形,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公务员降职而非免职情形。为与公务员管理规定保持大体一致,草案删除了此种免职情形,并增设法官降职的规定,即“法官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草案第三十八条)“法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法官等级”。(草案第三十九条)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入额后不办案、办案质量效率达不到标准等问题,按照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无法胜任法官职务的”。(草案第二十条)
关于法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
1.关于法官兼职禁止。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草案第二十二条)
2.关于被开除公职的法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据此,草案规定:“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草案第二十四条)
3.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情形。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草案第二十五条)